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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10 浏览:0
导读: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连续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由于连续犯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所以我国刑法对连续犯作了明确的承认,《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连续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由于连续犯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所以我国刑法对连续犯作了明确的承认,《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连续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由于连续犯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所以我国对连续犯作了明确的承认,《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说,连续犯就是行为人出自连续的故意实施一连串同一种类犯罪的犯罪现象,例如,某甲见某乙的3个女儿长的漂亮,企图予以强奸,某甲利用威胁、利诱和暴力等手段,先后几次分别将某乙的3个女儿强奸。某甲强奸某乙3个女儿的行为,即构成的连续犯。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1、 连续犯既然是触犯的一罪名,就不存在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的处罚都是采纳的从重处罚原则。《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的量刑幅度,应当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实行从重处罚时应当注意两点: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区分连续犯的重罪与轻罪,其原则是:一是采取重罪吸收轻罪,例如,,致人死亡吸收致人重伤和轻伤害行为;二是犯罪的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如吸收犯罪的未遂和行为;三是在量刑时既要考虑重罪行为,也要考虑轻罪行为,应综合裁量。基刑与重刑的界限,刑法分则条文在规定许多罪责时,对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刑和重刑的处罚条款,如对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等犯罪行为的,在该类基本刑的基础上规定了重刑的处罚量刑条款,这些重刑、较重刑、基本刑的多个条款构成了一罪中的不同量刑幅度,在一个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是从重处罚;超过了这一量刑幅度,以重一格的幅度量刑是重罪的处罚。 2、在认定连续犯的构成时,要注意区分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界限。从司法实践中看,对连续犯的处罚和对同种数罪的处罚区别的实践意义并不太大,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上讲,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例如前述强奸案,某甲先后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如果是出于连续强奸某乙的3个女儿的故意,3次连续实施强奸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的连续犯;如果不是出于连续的强奸故意,而是临时起意,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就是同种数罪,而不是连续犯。所以,区分连续犯与同种数罪主要是看以下几个方面:(1)罪过形式的区别,连续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同种数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2)是否具有连续的故意,连续犯是前后行为之间具有反复实施的连续性;而同种数罪数行为实施之间不具有连续性。(3)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而同种数罪是合并论罪。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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