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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接送孩子上下学 男子邀同伴盗窃车辆均获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11 浏览:0
导读:男子为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竟邀约同伴盗窃车辆,后因害怕偷偷返还车主。三人曾因盗窃入狱,仍不思悔改又盗窃,均再次获刑。8月18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为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竟邀约同伴盗窃车辆,后因害怕偷偷返还车主。三人曾因盗窃入狱,仍不思悔改又盗窃,均再次获刑。

  8月18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刘某某、徐某某、白某某三人均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服刑出来之后,三人竟然又重操起了旧业。2015年1月10日,家住子长县的刘某某向白某某提出,自己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想弄一辆汽车。当即,白某某又联系了徐某某。当天晚上,三人一起来到延川县城伺机盗窃,白某某和徐某某在一处烟酒副食门市外人行道,盗得一辆灰色昌河车,由刘某某驾驶逃回子长县。随后刘某某、白某某将所盗昌河车藏匿在子长县水泥厂附近。过了二十天,刘某某感到非常害怕,便与白某某将所盗车辆偷偷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刘某某、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白某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主动返还被盗车辆,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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