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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申请的主管部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29 浏览:0
导读:反补贴调查系具有准司法特点的行政调查,反补贴措施属于行政措施。尽管由于至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现一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 但是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 我国反补贴案件的主管机构将为...反补贴是
  反补贴调查系具有准司法特点的行政调查,反补贴措施属于行政措施。尽管由于至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现一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 但是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 我国反补贴案件的主管机构将为...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

  我国反补贴案件的主管机构: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 海关总署;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受理; 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具体而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行使立案权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就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多少的行使"补贴调查权和补贴裁决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我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外国政府非法补贴之损害行使"损害调查权和损害裁决权"。

  至于是否采取临时或最终反补贴措施,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决定权,海关总署则行使具体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权或其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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