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04 浏览:0
导读: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案例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
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案例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刘出资30万元,占10%。2002年7月22日,公司验资报告

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案例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刘出资30万元,占10%。2002年7月22日,公司验资报告中的审验记载,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及转账支票显示,2002年7月23日,公司支出300万元归还贷款,存款余额为10元。2003年4月8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林、卢,注册资本300万元,卢、林各占50%股份。

 2004年8月26日,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林本人签名,林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林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上都登记为股东,应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林有权对记载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各项财务凭证及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查阅。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