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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雇员因无故解雇索赔数百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22 浏览:0
导读: 昨日,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原中方高级职员周某,以无故解聘为由,把该公司告上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庭,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为其在广州市中心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及社会保险等。
昨日,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原中方高级职员周某,以无故解聘为由,把该公司告上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庭,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为其在广州市中心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及社会保险等。此案因赔偿数额之高和涉及到中方员工在   昨日,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原中方高级职员周某,以无故解聘为由,把该公司告上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庭,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为其在广州市中心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及社会保险等。此案因赔偿数额之高和涉及到中方员工在跨国公司的待遇等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据悉,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大型跨国公司,1990年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落户。周某称,他与该公司 于当年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约定他为该公司的行政经理,月薪5000元。该公司发给他的月薪和年终分红均为税后薪酬, 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他办理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待遇,该公司负责为他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购置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另外,合同清楚写到:“甲方(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周某)人民币100万 元。”但此合同在周某任职期间,一直没有交到他手中。周某到任后,在短短半年内完成了该公司临时厂房和新厂房的基础工 作,使该公司当年盈利数百万美元,因而得到了美国总部的传真嘉奖。正在周某满怀热情投入业务发展之际,该公司当时负责 人突然于1992年初口头对他进行解聘,但一直未给还合同和为他办理解聘手续。此后5年周某一直未放弃索要补偿,直到 1997年11月1日,此事才峰回路转。该高级行政经理吴某给还合同给他,并复函称同意按合同约定办事,期限为2年。 但在期限时间内该公司一直未履行承诺。去年12月5日,周某依照《劳动法》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   昨日,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由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当时与周某签定合同及1997年复函的驻广州办 事处首席代表吴某已于1997年底去世,使得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是自动辞职还是无故解聘、劳动合同和1997年的复函 是否真实有效等问题上。   在庭上,申诉人周某的代理人提出,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条款完善,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虽 然被诉人提出诸多疑问,但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这些所谓的猜测;申诉人根本没写过任何辞职信,虽然被诉公司一再声称自 己管理如何规范,但一直无法提供所谓的辞职信。申诉人签收的被诉人于1992年1月20日的信函,是在一种胁迫状态下 进行的。   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周某与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周某提出辞职而解除的,公司的档案记 录周某已向其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因而周某无权向其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盖有国际香料(中国) 有限公司的公章和类似该公司驻广州办事处首席代表吴某的签名,但吴已于1997年底去世,因而无法核实合同签定的具体 情况,而且合同内容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有诸多疑点存在,如合同的字迹前后不一致,公司对所有员工没有解决住房问题 的承诺,向所有员工支付的薪酬也均是税前薪酬。另外,有关1997年该公司的函件,其公司自1994年9月以来一直实 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全部公章使用均有记录,但从1997年全年的记录来看,并无任何函件给周某。而周某在该公司担 任行政经理期间实际是该公司在国内的最高管理人员,公司的一切行政、财务以及公章均由其管理,因此该公司怀疑该函件是 周某离开公司时带走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纸制造出来的。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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