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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涉外税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30 浏览:0
导读:北京中侨投资移民互联网信息:一个人的居所或习惯性居住地在德国,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度连续在德国停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则该人被视为德国的税收居民。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
北京中侨投资移民互联网信息:一个人的居所或习惯性居住地在德国,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度连续在德国停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则该人被视为德国的税收居民。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足1.2万马克的所得是在德国取得,根据申请也可视为

  北京中侨投资移民互联网信息:一个人的居所或习惯性居住地在德国,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度连续在德国停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则该人被视为德国的税收居民。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足1.2万马克的所得是在德国取得,根据申请也可视为居民。一般情况下,判断税收居民不考虑公民身份,但在税收协定中,公民身份与双重居民身份的制定相关。

  非居民个人仅就税法规定的源自德国的几种收入纳税。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有更严格的限制。

  依收入种类的不同,所得税的缴纳有的采取申报制,有的采取预扣制。采取申报制时,虽然非居民比居民的可扣除项目和宽免额更少,但却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一般不低于25%,非居民雇员则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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