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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