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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9 浏览:0
导读: 第一条 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三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 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 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六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七条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要认真调查,组织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困难时可以咨询上级医院的专家及顾问律师。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患方初步答复(口头或书面)。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九条 患者要求复印及封存病历时按照医院“住院病历借阅及复印制度”及“住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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