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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0-04 浏览:0
导读: 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

 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和比例等。在严格的规定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面临被暂停的危险:

  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上述哲停情况的、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上述暂停情况的、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破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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