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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04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委办[2004]26号 徐委办 (2004) 26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委办[2004]26号
徐委办 (2004) 26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 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 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稳定增资机制,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实施地 方岗位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政群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2004年月 日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和2003年2月3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到达退休年龄暂未办理退 休手续的人员。
市直其它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视单位经济情况,可在不超过市定标准和范围 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和标准
实施地方岗位补贴按照人均每月220元的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月发放地方岗位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离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其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享受的职级()比照在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四)符合劳人险(983)3号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70元/月标准,按国 发(978)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执行55元/月标准。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渠道
(一)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均从2004年月起 执行。
(二)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 渠道解决。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职人员按实际职务(职级)兑现地方岗位补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 月起按照新任职务计发地方岗位补贴;应该退休的,从批准退休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 休人员的地方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兑现地方 岗位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其转业到地方单位所执行标准对应的职级计发地方岗位补贴 。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军人,从起薪之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从下年度一月起按其原执行地方岗位补贴标准的60 %发放;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未参加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 从下年度一月起停发地方岗位补贴,待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后再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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