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确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2 浏览:0
导读: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包括各级税务局(分局)和基层税务所,以谁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谁就是被申请人。

  2、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无论经过几级税务机关,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