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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的几个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09 浏览:0
导读: 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

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即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其理由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与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面对的是一个失效的裁决书,则争议双方此时的状态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态,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如果法院以判决或调解方式进行实体处理,仲裁裁决即失效。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放弃诉权,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依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则未生效的裁决在15日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的效力处于何种状态。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这显然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说法使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变得毫无意义。所以,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那么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方式使仲裁程序成为多余。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肯定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反诉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均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是不服同一裁决结果而起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可以把两案合并审理,将后一起诉按反诉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另一种情况,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甲不服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乙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该反诉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已超过15日。这类反诉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反诉,只要按普通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考查属于反诉的,即应予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认定反诉构成与否时也应考虑这种特殊性。即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成立,除应具备普通民事案件反诉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一要件。像上面所例举的情况,乙的反诉不能成立。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第一种观点处理案件,但笔者认为依第二种观点处理更顺畅。

三、非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些非劳动争议案件误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而予以裁决,当事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其无权管辖的非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是适用程序的错误。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因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另行解决纠纷。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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