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09 浏览:0
导读:解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解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