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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需要向所承保出租车受伤乘客理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27 浏览:0
导读: 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承保,是否该为被承保车辆造成重伤的乘客“买单”车上的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由于搭乘的出租车与一辆外省大货车相撞遭受重伤,朱某将出租车司机夏某、出租公司及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

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承保,是否该为被承保车辆造成重伤的乘客“买单”车上的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由于搭乘的出租车与一辆外省大货车相撞遭受重伤,朱某将出租车司机夏某、出租公司及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乘出租车遭遇车祸

2004年6月15日12时,夏某驾驶出租小车,搭载朱某行驶至西环路口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时,与郑某驾驶的外省大货车发生碰撞,朱某送院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经交警认定,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事后,夏某、郑某、朱某签订协议,由郑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夏、朱二人,二人今后不再追究郑某任何责任。朱某收取了全部款项。

据了解,出租车公司为出租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朱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承保单位,应负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朱某是出租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无义务赔偿。应由夏某赔偿后再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事故赔付问题。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日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朱某作为乘客乘搭出租车,即属于该车辆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不是责任险的第三者,故不属于新交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出租车司机及出租公司对朱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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