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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30 浏览:0
导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的通知废止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的通知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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