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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致其丧失劳动能力赔偿40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01 浏览:0
导读: “十一”前夕,英山县交通局向行政相对人可树生支付了首期赔偿款3.1万元。此前该县法院依法再审判决,被告英山县交通局扣车打人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可树生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万余元,一起历时4

“十一”前夕,英山县交通局向行政相对人可树生支付了首期赔偿款3.1万元。此前该县法院依法再审判决,被告英山县交通局扣车打人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可树生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万余元,一起历时4年之久的行政纠纷案完结。

可树生系英山县金铺镇农民。2002年1月,可树生驾驶摩托车途经孔坊乡四顾墩村路段时,被镇交管站执法人员拦截,并将摩托车扣至交管站院内,未开具暂扣凭证。

当晚8时许,可树生和其弟、弟媳一同到镇交管站索要摩托车时,与交管站干部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可树生的头部被钝器打伤,头左顶部、右颞顶部、右手中指均受伤出血,交管站两名干部职工面部等处受伤。可树生先后在镇、县、省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2万元,并遗留下神经症、延迟性心因性情绪障碍等症状。

针对可树生的伤情、医疗费用等情况,县交通局先后向县、市、省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申请做了9次鉴定,法学结论为:丧失劳动能力,建议进一步治疗。

此案审理中,英山县法院两次开庭,最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县交通局扣可树生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伤害其人的行为违法;赔偿可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05736.3元;驳回可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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