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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10 浏览:0
导读: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不再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深圳婚姻律师总结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深圳律师提醒大家: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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