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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15 浏览:0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现在律师的小编为您介绍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现在律师的小编为您介绍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与劳动有关的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的,如果您遇到了劳动纠纷,建议您联系我们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会帮助您分析问题,搜集证据,为您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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