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通知单位解除合同,但单位一直未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劳动者请求单位赔偿,但用人单位以其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自己无过错。
法律人士认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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