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统一招标管理的通知》17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和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同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省内名优产品。
第四条招标采购不受设计单位设备选厂的限制,经招标确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产品必须能够保证设备性能优良、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合理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我省的营销市场,保证产品质量,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制造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备案。
第六条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招投标中的有关审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装和竣工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负责向生产厂商提供招标信息咨询,向建设项目单位提供设备的有关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此类大型设备进行考察,优化设备选型。
第九条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同负责确定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负责组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进行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范围与形式
第十条凡本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包括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非公有制项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建设项目中需要配置的全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备价值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采取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的形式进行。
公开招标:凡具备一定规格、批量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优先采用这种形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对一些不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设备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可向某些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厂商发出邀请,进行一定范围的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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