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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不得破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2 浏览:0
导读: 企业关闭破产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关门走人,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实现职工从原岗位的平稳转移,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对于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企业,一律不

企业关闭破产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关门走人,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实现职工从原岗位的平稳转移,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

对于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同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政策引入到关闭破产企业中,对未实现再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障范围。

据了解,截至2006年11月底,省有71家国有企业已经破产终结,安置人员13.26万人。今后两年将再完成100多家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安置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少是长期未能解决的“硬骨头”,组织实施的难度很大,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的接续,都存在大量难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在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禁止的,不得随意开口子;国家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对于职工安置方案问题较多,职代会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率低于85%,以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率低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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