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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代替“欠条” 债主钱可能打水漂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6 浏览:0
导读: 找人借钱或是借钱给别人,打都是个必要的程序,因为在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时,欠条是在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依的万全之策。可是,偏偏有人自作聪明,借出钱财后与对方用签“协议”的办法代替打“欠条”,最后几万元钱差

找人借钱或是借钱给别人,打都是个必要的程序,因为在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时,欠条是在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依的万全之策。可是,偏偏有人自作聪明,借出钱财后与对方用签“协议”的办法代替打“欠条”,最后几万元钱差点打了水漂。

案情:

张某向朋友李某借了5万元钱用于周转生意,借钱时李某非常“谨慎”地与张某签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规定:“李某于2010年12月1日汇入张某银行账户5万元,作为张某的生意周转金,张某必须在一个月后2011年1月1日汇入李某账户5万元。”之所以签协议,是因为李某自认为“协议书”较之欠条更具有法律效力。5万块钱一出一进,就相当于“借出”和“归还”的意义,自己不会有任何损失。可是事与愿违,规定的“还款”日期已经到了,而张某却躲了起来。拿着协议的李某找到律师帮忙,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协议上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债务关系,举证、诉讼困难”的答复。

律师分析:

“协议”规定的是“合同关系”,“欠条”才是真正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依据。市民在发生债务关系时必须持有书写规范的欠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还款时间以及借款用途等详细条目,而用所谓“协议”来代替欠条的做法非常欠妥。本案中,李某在协议上只是写到“汇入张某银行账户5万元作为张某的生意周转金”,这一点在他人看来可以理解为张、李之间有贸易关系或金钱往来,而非是“借钱”的债务关系。所以,李某必须举证自己把钱借给张某且张某已经收到钱,而同时张某也必须承认作出按期归还承诺的事实才可能追回借款。这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维权困难。

目前,李某已经收取到自己汇款时银行的监控录像和汇款单,据李某说,当日陪同自己到银行的是张某和另外一位朋友,所以有证人能够证明张某找自己借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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