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问题,不能再按旧《办法》执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应该给秦某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脱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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