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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12 浏览:0
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视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划归到破坏社会主

【信用卡诈骗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视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划归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并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幅度,加大了对其打击力度,具备了既定的威慑、预防功能。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其概念、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规定和运用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也许是对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最有力、最合理的立法规定。然而任何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信用卡诈骗罪不同于一般的金融犯罪,具有高科技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所以,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只有不断地扩展其适用范围,加大其打击力度,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司法秩序。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包括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构成一个严密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立法、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中的不足并给予了高度重视。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认为其构成特征同其他所有罪名一样包括: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为《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明确了该罪的五种行为表现方式,对惩治犯罪明确了立法依据;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单位除外;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给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造成危害,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另外,本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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