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平谷区无业人员许某,于2004年9月至10月间,分别采用殴打、恐吓、授意等手段,教唆未成年人邢某、王某、宋某等人,先后多次在平谷区平谷镇等地区,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金项链、金耳坠、戒指、手机及现金,款物合计人民币6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唆使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且郭某系累犯,亦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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