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即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配合,及时采取对肇事车辆的查扣工作以及对车辆、保险理赔款项的保全措施等。特别是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在审判阶段,审判庭应多做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被告的工作,力争使民事赔偿部分得到调解结案,便于将来的执行。
2、公安交警部门应增加协助和配合意识。一是交警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措施;二是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且有可能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对肇事者预交一部分医疗等保证金后要求放行暂扣车辆的,交警部门一般不应准许,情况特殊的,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一定要高于可能的赔偿数额;三是对有可能提起诉讼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衔接工作,比如办理肇事车辆的暂扣与诉讼保全的交付手续,以及提取、交付事故责任人预交的医疗费保证金交付等工作。
3、完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保险理赔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执行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碍,比如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等,使理赔款难以执行。因此,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工作,强化保险公司的协助意识,使涉及保险理赔款项的执行难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4、积极倡导和谐执行理念,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朋友工作,共同出主意、想办法,或促使其家人制定出分批的赔付计划,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利于案件早日得到执行。
5、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可由各地法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即由政府财政拨付专项款项,专门用于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案件,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给予适当救助,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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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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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学位,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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