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完善《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关于赔偿的金额。
现行《消法》第49条规定为“假一赔二”,但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价格不高,且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虽然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由于所获赔偿的绝对金额过低,又要因此耗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放弃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客观上起不到遏制不法经营者的作用。为了让不法经营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至于提高多少倍,《消法》应允许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酌情处理。
第二,关于惩罚性赔偿中如何认定“欺诈”的问题。
《消法》第49条针对的是合同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构成合同欺诈。对于欺诈,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68条),但广大消费者难以确定何为欺诈,导致举证困难;行政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建议在《消法》第49条第2款对欺诈行为加以列举,如在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时掺假、以假充真;销售过期失效的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先采用欺骗手段引诱消费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降低服务标准;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总之,对于哪些是欺诈行为,《消法》应尽可能列举全面,以便广大消费者“对号入座”,认定何为欺诈行为,从而为其维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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