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18 浏览:0
导读: 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48号通知转发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契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
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48号通知转发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契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契税。
  发生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商品房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四、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门登记发证,同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财政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凡商品房预售、预售商品房转让,纳税户未按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或预售登记变更手续。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