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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个人先垫付再回所在地报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29 浏览:0
导读:  昨天,读者史先生向本报咨询:“我今年70岁,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因我儿子被调往外地工作,为便于对我进行赡养,儿子要求我一同前往。问题在于我体弱多病,而又不可能时刻回到原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指定

  昨天,读者史先生向本报咨询:“我今年70岁,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因我儿子被调往外地工作,为便于对我进行赡养,儿子要求我一同前往。问题在于我体弱多病,而又不可能时刻回到原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就医。请问:我该怎么处理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呢”

  针对史先生的疑问,人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虽然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其中所指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尚未出台,在现有医疗保险结算条件下,就老年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就医费用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到现在的养老所在地选定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该医院盖章及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再回原来医疗保险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并取得批准。

  二是必须到原医疗保险所在地管理机构批准后的指定医院看病。

  三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出院后再凭有关票据,回原来医疗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部门报销。

  四是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后,将区别不同的范围和额度报销。包括:1、一般疾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70%左右,个人承担30%左右。门诊费用不能报销;2、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可以报销。3.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通常A类药品可以全报,B类报80%自负20%,C类需要全部自负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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