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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本人没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0-07 浏览:0
导读: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本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只要患者本人没有死亡,他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只是如果他本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我国《民法通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本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只要患者本人没有死亡,他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只是如果他本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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