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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之发挥作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0-19 浏览:0
导读: 《反垄断法》之所以屡屡难产,其重要原因是三部委为争夺反垄断管辖权互不让步,如今从表象上看,三部委似乎达成了利益平衡,握手言和,但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多头监管模式,在利益面前必然一哄而上,无利可图时则踪影

《反垄断法》之所以屡屡难产,其重要原因是三部委为争夺反垄断管辖权互不让步,如今从表象上看,三部委似乎达成了利益平衡,握手言和,但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多头监管模式,在利益面前必然一哄而上,无利可图时则踪影不见,形成监管空白。这种分散的执法监管体制,不仅会削弱执法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将使《反垄断法》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虽然根据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国内的大部分垄断企业都是由过去的行政体制造成的,监管机构与垄断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反垄断法》不但要面对垄断企业,还要同各地政府部门进行博弈,所涉及的案件利益斗争激烈,调查核实难度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的经验,吸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精华,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群龙”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发改委,变成独立的“一条龙”,变“群龙治水”为“一龙治水”,如此才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将《反垄断法》真正落到实处.

在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由相对独立部门担当。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的竞争执法机构,它考虑到了垄断行业改革的方向,执法指导思想定位于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方面;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并入了荷兰竞争局;德国成立的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处理电力、天然气、电信、邮政和铁路这些行业的竞争案件,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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