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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出而反而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07 浏览:0
导读: 消 费者刘 女士在2007年9月17日 购买了长春至日本福冈的半年往返机票,价格为4000元,但在11月份接到信息说该机停航了;由于停航,民航公司为其退回2007年9月17日 的返程票1300元;消费者很不理解,“不是个人的原因,

消 费者刘 女士在2007年9月17日 购买了长春至日本福冈的半年往返机票,价格为4000元,但在11月份接到信息说该机停航了;由于停航,民航公司为其退回2007年9月17日 的返程票1300元;消费者很不理解,“不是个人的原因,为什么民航公司只退回往返机票三分之一还不到的钱”;2008年1月份因须要, 刘 女士又在日本购买了福冈至大连的往返机票,价格为4000元,同时又购买了从大连至长春的机票为700元。但在3月份又从民航售票处接到信息称长春至日本福冈的航班又恢复通航了。消费者考虑乘机人是女孩子,由于从大连出境需要转机,便又重新购买了长春至福冈的单程机票,价格为1980元,也使大连至福冈的返程机票不得不损失了近2000元。但在购买完单程机票后又得到通知说长春至日本福冈的航班又不通航了,可转往到大连到日本福冈。 刘 女士认为民航太不讲信誉了,要求赔偿损失。并投诉到消协。经协调,民航同意消费者可继续乘做长春至日本福冈的航班。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依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实际上,付费消费者是市场的权利主体,消费者已支付了与标的物相应的价款,他的义务已经完成,与之相对应的是,经营者收取了标的物的相应价款,其权利也已经实现,因此应当承担义务,对所承诺的服务必须一一履行,这样才能促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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