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1 浏览:0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国税函〔1999〕539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39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国税函〔1999〕53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