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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1 浏览:0
导读:【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07号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199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07号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199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7号) 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07号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199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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