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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的载体――决定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1 浏览:0
导读: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确认、决定、执行、追偿的职责。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主要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生效赔偿决定的执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确认、决定、执行、追偿的职责。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主要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生效赔偿决定的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执行的依据是决定书,按照规定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构复议作出的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认可该决定,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执行该决定。

复议机构的决定。上款还规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认可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则复议机关的决定生效,应当中心。如果复议机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执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义务机关的决定,而变更或者作出新的赔偿决定,则赔偿义务机关应执行该复议机关的赔偿决定。另须说明,当赔偿请求人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不适用复议,迈过复议程序,直接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应是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合并。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赔偿案件中唯一具有审判权的组织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审判法律文书,是生效的、效力最高的赔偿决定文书,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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