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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露水河林业局火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2 浏览:0
导读: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1日6时40分,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清水河林场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2人,重伤2人,轻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50000元。 是日6时40分,清水河林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1日6时40分,吉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1日6时40分,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清水河林场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2人,重伤2人,轻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50000元。 是日6时40分,清水河林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1日6时40分,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清水河林场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2人,重伤2人,轻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50000元。 是日6时40分,清水河林场54名职工乘坐由司机樊某驾驶的36 37095号通勤大客车,由林场发车赴作业现场。跑经林场油库时,3位油锯手携一桶汽油(计49千克)上车。在行进中,由于车体颠簸,油桶泄漏出的汽油流在车内地板上,当车行至距八支线路口约500米时,坐在车内的拖拉机助手划火点烟,将没有熄灭的火柴扔到地板上,当即引起火灾。从起火到熄灭仅20多分钟,大客车除发动机、前桥、前轮外,其它部位全部烧毁变形,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林场场长违反国家易燃品管理的规定,准许用通勤客车带汽油。 2.拖拉机助手在车上吸烟,将没有熄灭的火柴杆扔在车内流有汽油的地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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