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以偿还贷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3 浏览:0
导读: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自住房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并且在贷款办法“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章节中明确规定,“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如上所述,目前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均含有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因此,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可以利用每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