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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4 浏览:0
导读:【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14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2004-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14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2004-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14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2004-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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