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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对进出旅馆的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24 浏览:0
导读: 【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对进出旅馆的普通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饭店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客货栈、度假村等不同的形态。近年来,涉及旅馆的旅客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

【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对进出旅馆的普通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饭店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客货栈、度假村等不同的形态。近年来,涉及旅馆的旅客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2 。旅客人身财产遭受的侵害不仅是侵权之债,而且还有一定的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两者的竞合。

所谓旅馆、饭店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馆、饭店所负有的对于进入其服务场所的旅客、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对旅馆、饭店的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包括旅馆、饭店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旅馆、饭店负有法定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旅馆、饭店的服务场所的范围包括服务大厅、客房、通道、楼梯、厕所、停车场以及附设的各种餐饮、娱乐、健身场所等。与其相对应的旅馆、饭店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客体(权利主体),包括旅馆、饭店的房,潜在的旅馆、饭店的消费者,以及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所谓潜在的消费者主要是指尚未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正在询问、观望,或者准备入住,或者正在办理入住手续的人。所谓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包括正在服务场所停留、坐息、等待客人、用餐、饮茶(咖啡)等人员。依据法理,在旅馆、饭店的服务场所,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得到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保障,即义务人应当对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

旅馆、饭店对住店旅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 6 项内容:

如前所述,旅馆、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为进出旅馆的任何人,他们大致可分为三类:

( 1 )与旅馆、饭店订立契约合同的房客。对于房客所发生的损害,房客可基于合同的特别条款,对旅馆提出具体或者特殊的要求。对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可基于相关规定提出要求。同时,也可基于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责任。

( 2 )意图与旅馆、饭店订立契约合同的房客,一般称之为潜在的消费者。对于他们一般适用侵权法规则,负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 3 )无意与旅馆、饭店订立契约合同的人,如访客、路过、避雨等人群。对此类对象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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