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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设立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04 浏览:0
导读: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义一样,可根据出资者喜好确定)

5.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理。其中,董事会的人数最少3人,最多13人;监事会最少3人,如设立监事会,应在监事中选一名监事召集人。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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