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经营者擅自提高“三包”规定案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08 浏览:0
导读: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擅自提高“三包”规定案析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云南籍外来务工者许某在崇福镇一家通信商店花2138元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五天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擅自提高“三包”规定案析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云南籍外来务工者许某在崇福镇一家通信商店花2138元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五天后,许某感觉存在嗓音大杂音重等问题,向商店提出换机要求。经销商表示:手机是否有问题要送厂方特约点检测,同时声称:厂方规定手机“三包”必须提供“用户资料”,即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当时,许某未带身分证,为图方便在销售商明知的情况下,借用了同事朱先生的身分证。一周后检测结果下来“手机无故障”。半年后,许某的手机经常发生性能故障并经两次维修,今年8月6日又出现开不了机、键盘操作失灵等故障。许某再次提出换机要求,销售商于是将手机和前两次维修记录等凭证送往厂方特约点。几天后,随同原手机反馈下来的《移动电话维护单》上写着“用户资料造假,不符换机”,还扣留了前二次的维修记录和发票,意思是该手机已取消“三包”资格。在消协的调解下,许某终于如愿以偿拿到了更换的新手机。消协工作人员称: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厂家擅自提高“三包”门槛的一种花招。

点评:

手机生产商在受理“三包”服务时,擅自设置提供用户身份证复印件为先决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包括商品(服务)的受赠者、享用者。因此,从本案来看,退一步讲,即使是许某购买手机赠送给朱先生使用,朱先生也能依法享有“三包”权利,生产商不得以自立的“规矩”来破坏方圆的法定责任。

“三包”商品一般都规定:在“三包”期限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换货。而本案中生产商以“用户资料造假”为由,扣留手机维修记录和发票其本身就是一种非法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骗人花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有效防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