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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19 浏览:0
导读: 【公司清算指南】分公司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三、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批量转登记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在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期间,按照本公司提供的《跨市场转登记数据接口(沪市转深市部分)》(附

【公司清算指南】分公司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

三、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批量转登记数据

各结算参与人应在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期间,按照本公司提供的《跨市场转登记数据接口(沪市转深市部分)》(附件1)的格式以法人为单位将申报文件上传至prop信箱,申报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结算参与人应申报两类转登记数据。

第一类、申报将配售股份转登记到证券账户

主要申报字段:申报类型、结算参与人上海市场清算编号、投资者上海账户号码、深圳席位编码、投资者深圳账户号码。其中,“申报类型”填写“1”。

第二类、申报所有上海席位和深圳席位之间的对应关系

主要申报字段:结算参与人上海市场清算编号、上海席位编码、深圳席位编码、申报类型。其中,“申报类型”填写“2”。

每家结算参与人必须申报其属下所有上海席位和深圳席位之间的对应关系。当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或错误申报第一类数据时,其托管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将按照第二类申报数据中的上海和深圳席位的对应关系,在对应的深圳席位上挂账。

如结算参与人既未申报第一类数据,也未申报第二类数据,其下属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市场后,将在结算参与人的深圳资金结算主席位上挂账。

结算参与人申报转登记数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在第一类申报数据中,只需申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以及深圳席位的对应关系即可,不必申报配售股份代码和数量。对于审核无误的第一类申报数据,本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交易结束后,将投资者上海账户所持全部代码为609xxx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市场,由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上述股份登记到投资者深圳席位和证券账户。

2、 如果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同时托管在两个或多个席位,应将其上海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全部转登记到一个深圳的托管席位。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持有多个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将其所持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不同深圳席位,但是一个上海证券账户所持配售股份应全部转登记到一个深圳的托管席位。

3、 对于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业务,应由托管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但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可托管在其他结算参与人处。对于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业务,应由托管投资者配售股份的结算参与人向深圳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但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可托管在其他结算参与人处。

4、 对于第一类申报,每个证券账户在同一天只能申报一次,如果重复申报的,该账户当天的申报记录全部无效;如果同一账户在不同日期重复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报数据为准。对于第二类申报,每个上海席位在同一天只能申报一次,如果重复申报的,该上海席位在当天的申报记录全部无效;如果同一上海席位在不同日期重复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报数据为准。

四、 本公司处理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转登记数据

1、 对转登记申报数据的检查和回报

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本公司每个工作日15:00以后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转登记数据(zdjsb.dbf数据格式见附件1,注意申报的文件名必须小写),检查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席位编码、上海市场清算编号等是否填写正确。本公司将校验合格的转登记申报数据于当日发送深圳分公司,由深圳分公司检查投资者深圳账户号码、深圳席位编码是否填写正确,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是否为同一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将两边检查结果合并生成回报文件(zdjhb.dbf 数据格式见附件1)于次日上午发给各结算参与人。

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对回报文件,确认标志为“y”的代表校验无误,确认标志为“n”的代表校验有误,对于校验有误的申报数据应查对错误代号,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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