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普遍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此原则下,契约关系成为消费者对固有产品缺陷所致损害进行有效索赔的障碍,所以有人认为,这是一个苛刻又过时的理论。1916年美国麦克佛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首次采用过失责任处理侵权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产品致害责任的确定。但是该判例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归责,因举证责任要求过严,对于受害人仍有保护不周之弊。 196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泰诺在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一案的判词中表述说:制造商将其产品投入市场,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而被使用,则此有缺陷产品所致人身损害应由制造商承担责任。该判例被公认为标志着严格责任原则得以确立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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