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机关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
全国综合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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