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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全部赔偿的要求是否合理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5 浏览:0
导读: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法律咨询:

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加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法国公司拒绝。为什么

律师回答:

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相关法律知识:

《公约》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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