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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行使诉权的困难和无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14 浏览:0
导读: 实际施工人行使诉权的困难和无奈 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法律对于建筑业实行准入制且准入门槛较高,承包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相应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才不会被否定

实际施工人行使诉权的困难和无奈

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法律对于建筑业实行准入制且准入门槛较高,承包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相应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才不会被否定。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随着建筑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被吸收就业,并成为一个个经营团队。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他们虽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但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挂靠一些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去承揽工程,获得工程后,他们实际施工,然后以他们的名义与建设单位去结算等。另外,也正因为存在大量的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些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承揽工程相对较多,有时难以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于是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部分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甚至存在一些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以此为经营主业,专门收取挂靠管理费,而以上述方式将建设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施工。长期以来,在建筑市场上这样的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大量长期存在着。

转包或违法分包一般具备如下特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收取转包利益后,就将全部或部分建筑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往往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和有资质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转包人来行使权利,这样,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实现自己权利存在如下问题: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即使支持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欠款,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因为与发包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愿意以诉讼方式来追讨工程欠款,而导致工程欠款问题久拖不决;由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利益仅占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比例很小,或者已经实现了转包利益等原因,使得实际施工人主动起诉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以及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一并列为被告追索工程款均困难重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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