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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可否获经济补偿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3 浏览:0
导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李某应聘为某专业科研机构的翻译。该单位经常有外事活动,由于李某的外语水平不足以应付专业要求,多次出错,每次都是在译文发出前被及时发现,才未造成重大损失。单位认为,李某不胜任翻译工作,要解除其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既然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那就应该作出补偿。而单位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李某能力不够,多次差点造成损失,没处罚他就算不错了,还想拿什么补偿!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回答:

如果李某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就李某这种情况而言,该科研机构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的情形有: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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