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夏某将自己的房屋一栋出租给刁某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订后,夏某交付该房给刁某使用,刁某按约定支付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4年度的租金,但其一直使用该房屋。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支付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回答:
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计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丧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丧失。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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