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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现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10 浏览:0
导读: 【夫妻财产权概念】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中家庭财产权意识薄弱,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更是得不到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夫妻财产权概念】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中家庭财产权意识薄弱,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更是得不到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未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农村中由于长期残留封建男性家长意识,农村家庭中以男性成年家长为一家之主,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并支配。未成年女儿对家庭共同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成年后也不能与其它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农村妇女很难对家庭共同财产行使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都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妇女一般对家庭共同财产权享有使用权:对其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却常常无法正常使用。例如,某家庭有自耕牛一头,邓某因赌博欠债,要将牛卖掉,遭到妻子和女儿的反对。但邓向妻女宣称自己是一家之主,卖不卖牛全靠自己决定。其妻子和女儿只好听凭邓某将耕牛卖掉。实际上,邓妻、邓女对耕牛的处分权就被邓某剥夺了。因此,农村家庭财产共有权由家庭男性家长行使,从实质上剥夺了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3.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家庭子女成婚时,父母一般会将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分出给结婚的子女,或者是将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期间,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例如在迁西县,按当地风俗农村家庭一般在女儿结婚时送给其一定数额的嫁妆,而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则无女儿的份额。如,李家有李甲、李乙、李丙两儿一女,当李甲、李乙相继成婚时,李父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家契约中将房屋三间及若干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甲;房屋二间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乙。李丙虽已成年,但未分割到任何实物,仅在分家契约中注明待其结婚时由李甲负责其妹嫁妆二千元,这就侵犯了李丙的合法财产共有权。一是李丙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仅获嫁妆二千元,大大低于李甲、李乙份额;二是李丙未分割到房屋、生产、生活资料,被剥夺了对实物的分割权;三是二千元嫁妆在李丙结婚时才可得到,而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未归李丙个人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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