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17 浏览:0
导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二、条文解释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交通费是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3、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

  三、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座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座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座软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座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座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座的合理性。

  2、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均属于正式票据。

  3、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赔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